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体会与呈现:阅读与写作的方法论
 
作者:余怒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:

          



  体会是包括着广阔的感觉领域在内的一种欣赏方式。体会的后果是读者接触文本时产生的“快感”。所谓“快感”是指读者文本接受时心理和生理方面的微妙变化,这些变化常常是莫名的、不可言传的。可以像被击了一拳、被摸了一下或被惊了一颤那样直接、突发;可以是狂喜、惊诧、恐怖、反胃、痛苦、虚脱等强烈的反应,也可以是心动、愉悦、熨贴、迷茫、苦涩、忧伤等微弱的反应;可以是其中一种,也可以是多种“快感”的混合。

  接受者一方的快感来源于文本本身所携带的快感因素。这些因素是由文本中语言的语感、重量感、质感、空间感等构成的。语言的滑动或滞钝、轻或重、干净或粗糙、空白或塞满都是引发接受者产生快感的条件。

  显而易见,我此处所言的“快感”是与传统美学的“审美感受”或“审美愉悦”有所不同的。前者是词语间(句子间、句群间)的关系引起的读者非解读性的欢娱,是抛弃意思和理性思索后的读者的反应。而后者却是文学功能性的附庸,更多地源于语言所传递的信息以及对其进行的分类与重组,这样的感受或愉悦是基于理性认识和理解之上的;它是剔除了文本体验后的残渣,或者说,此种意义上的感受即是对丰富复杂的文本体验的篡改与删减。

  与对体会的界定一样,我是在诗学意义上使用快感一词的,它是集体性的语言事实与个人体验在某一点上的契合。正如体会不是来自于理性认识和意义判断,快感也并非来自对意思的追寻及共时产生的社会学意义的震撼、悲怆、感悟等情绪。快感是体会的后果,而不是思索的后果。体会和快感都是对思索的回避与叛逃。

二、作为价值 —知识基础的意思

  我们通常所言的意义包含着两个层面的内涵,一是作为主体理想和观念的体现的价值,一是用以表述事物之间逻辑关系的意思。这里,我将意思定义为对语言中事物之间逻辑关系的表述,而不将其扩大用以指称事物的名称,是出于以下的考虑:在一种语言里,事物一经命名,个人对它除了认可之外是很难有所改变的,况且即使重新命名也是没有意义的事情。比如“乌鸦”这个名称所指称的那个动物,如果你愿意,你可以称它为其他任何东西,但这样的改变只对命名者个人有意义,它对这个符号在语言集体中的流通没有丝毫影响(这一点可参阅索绪尔《普通语言学教程》“符号的任意性”有关章节,商务印书馆,1980年10月版,第104页)。 而对“乌鸦”这一名称所隐含的文化内涵的掏空与更新(如于坚在《对一只乌鸦的命名》中所做的)则不属上述意义上的“重新命名”所涉及的范围(更新一个名称的文化内涵即是重新确定这一名称在语境──意思及氛围──中的位置,主要却是改变这一名称在意思结构中与其他词语的关系。这些不是我此刻要讨论的问题)。任意性命名的符号一经使用就具有了某种固定性,但事物之间的关系就不具备这样不可改变的特性;而且改变后者在文学中是一件有意义的事情。

  如上所述,意义由意思的语言实体和形而上学的价值取向共同构成,意思是价值的现实基础,是价值得以确立和实现的前提和条件,而价值则寓于意思之中。同时,意思还是完整性思维和逻辑的基本形式之一,意思的确立依赖于人类的认识实践和知识性积累。因此意思是知识和价值的共同基础和前提。
  在传统诗歌中,意思作为“显义结构”,价值作为“隐义结构”共同构成了一首诗的基本框架。意义中心表现为价值中心和意思中心的二重叠置,此即为传统诗歌结构的二重性,它是德里达所指出的逻各斯中心在诗歌中的具体体现。
  价值作为一个必须的反动对象在“非非主义”理论中似乎已得到了有效的驱逐,周伦佑为此所做的论述是充分的(见周伦佑《反价值》一文,载《打开肉体之门》,敦煌文艺出版社,1994年11月版)。这里就不再详述。然而,周伦佑将更多的精力用于取消“价值词”(如真、善、美、假、恶、丑、伟大、卑贱、上帝、理念、真理等)及与此相关的“价值评价”,而对诗中(句子中)的意思未加穷究。对于后者,他在取消“引申义”和“比喻义”的同时,宣称保留其“基本义”(尽管他也有“纯诗”的提法,但那是大而无当的诗化表述,且语焉不详,因此只能算是没有触及方法论的可任意填空的口号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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